轉發(fā)江門市公安局交警支隊關于進一步便利
部分中型廂式貨車在城市道路通行的通知
根據公安部交通管理局下發(fā)《關于進一步便利部分中型廂式貨車在城市道路通行的通知》(公交管〔2024〕42號)的文件精神,江門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于2024年2月22日制定及發(fā)布了《關于進一步便利部分中型廂式貨車在城市道路通行的通告》(江公交告【2024】9號),現轉發(fā)《通告》內容如下:
為貫徹落實公安部便民利企有關改革部署,更好服務保障城市貨運配送發(fā)展,促進提高城市貨運配送效率,現決定推行便利部分中型廂式貨車在城市道路通行措施。具體通告如下:
一、對于整車長度不超過6米、寬度不超過2.2米、高度不超過2.8米的中型廂式貨車,以及車輛外廓尺寸符合上述條件的新能源中型廂式貨車,原則上不采取限行措施。
二、其他中型以上普通貨車因生產生活、物資保供等需要,確需在禁限行區(qū)域、路段、時段通行的,可以通過“交管12123”APP提前申領城市貨車通行碼,按核準的時間、路線通行。
三、本通告所指車輛不含中型以上自卸貨車和?;愤\輸車輛,中型以上自卸貨車和?;愤\輸車輛需按規(guī)定申領準行證通行。
本通告自發(fā)布之日起實施。
鶴山市公安局
2024年4月17日